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2011年5月1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实施免征进口税收政策。2011年8月9日,文化部对财关税[2011]27号文件进行了转发(文产发[2011]34号)。
鉴于动漫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时间较短,为保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特将2012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1、2012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报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7月10日。
2、符合财关税[2011]27号文件第二款条件的动漫企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材料和程序参照文产发[2011]34号文件第一条相关规定。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3、海关总署于2012年3月23日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127号),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根据署税发[2012]1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
4、文产发[2011]34号文件和署税发[2012]127号文件均已在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上发布,请相关部门和动漫企业自行查阅。
5、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企业(特别是动画制作企业),认真组织2012年动漫企业进口税收免税资格申报及初审工作,务必使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惠及有进口需求的动漫企业。
特此通知。
联系人: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范洁 010-59882154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